湖南农信系统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点击数: 时间:2024-11-05

尊敬的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推动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湖南农信系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工作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商银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且贷款未形成不良,未逾期。

二、调整规则

(一)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

当客户存量房贷执行的LPR加点值比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调整后的LPR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LPR调整的时间间隔),选择按季、按半年或按一年重定价。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对应日期确定。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应日期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三)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

对于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农商银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一)(二)款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客户可向贷款经办行申请,经农商银行审批通过后进行相应调整。利率加点值、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农商银行提出申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商银行开始受理利率加点值和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联系线下网点或客户经理申请调整。

(三)农商银行常态化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请您切勿轻信农商银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农商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518客服电话或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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