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成功改革成为农商银行,其规模和效益得到显著提升,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变得复杂。随着税收改革持续推进,各种税收法律政策逐步完善,税收查征的强度也不断加大,导致各农商银行的纳税风险居高不下,每次税务稽查都需要补交大额税款及滞纳金。笔者就农商银行业务层面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应对税务稽查时的交流经验,思考了几点建议,以期为保障农商银行的健康可持续运行和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一、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农商银行在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两个文件,而根据16号文又引申出13号文,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关于13号文和16号文的税收筹划要点
1、关于贷款额度的税收筹划。
文件规定(1)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是全免增值税的。(2)对于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额度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者选择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3)超过1000万元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为不同贷款额度的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在贷款发放额度位于临界点时,应该考虑在税收政策优惠范围内发放贷款。
2、关于贷款利率定价的税收筹划。各农商银行在进行客户分层,精确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定价时,应该充分考虑相关的税收优惠因素。
(1)在小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进行利率定价时,应考虑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2)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额度的,在利率定价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及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该把增加的税收成本转嫁到贷款利率中去。
(二)关于67号文的税收筹划要点
对于67号文针对农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没有关于利率是否超LPR150%的考虑,但是在额度上,要求是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因此该文的税收筹划要点是在于农户身份的认定。目前由于户籍政策的放开,有许多家庭夫妻双方的户籍并不一定在一起,因此申请贷款的客户家庭中有人的户籍属于农户时,应该考虑由拥有农村户籍的家庭成员申请贷款。根据67号文的规定“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二、关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对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为贷款类和资金业务类,资金业务类主要表现为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等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比较明了,所以本文主要就贷款类的优惠政策进行说明。
贷款类所得税相关政策就要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政策延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三个文件。
(一)关于85号文和86号文的税收筹划要点
1、因为85号文和86号文都是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相关政策,并且需要两个文件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就把这两个文件放在一起说明。85号文在讲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时,针对的是涉农中小微的非正常贷款,即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按比例计提准备金,并不包括正常类贷款,而在86号文中的规定是“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一部分就包括了正常类贷款,但并不包括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因此就如何同时能够享受两个文件的便利,就有了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2、8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是说,贷款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的,仅限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可以是借款人是农户及贷款投向是农业项目,非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并不适用此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个人客户其实是有注册企业的,但是为操作方便,一些支行并没有以企业作为主体来申报贷款,这就导致了一些贷款损失不能得到税前扣除,使得农商银行提前交纳了税款甚至于多缴纳了税款。
(二)关于55号文的税收筹划要点
55号文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并要求“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在实际操作中,超过10万元的农户贷款为了省事,大部分都是一笔发放,其实完全可以做多笔发放,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因为在统计单笔金额比较容易,要计算余额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总的来说,进行税收筹划,不外乎就是合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以降低纳税额,增加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只是农商银行在发展业务时,较少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发展业务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是不同的人员,导致了脱节。因此要使农商银行的税收筹划得到落地,就需要严格要求业务办理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并不限于在客户选择,系统录入等方面做到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