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农、惠、新”三字内涵 开创农商银行发展新局面

点击数: 时间:2020-03-27 作者:何翔斌 来源:衡阳农商银行

 2020年2月5日,国家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离“三农”最近的银行,文件也必然对农商银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农商银行要加强对《意见》的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在支持“三农”中实现共赢。现笔者结合对《意见》的理解,就农商银行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坚持“农”字定位,支持农村发展。乡村振兴,所有资源向乡村倾斜,大的机遇期已经摆在面前。《意见》是21世纪以来第17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意见》提出“优先保障‘三农’投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由此可见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将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农商银行要抓住这个机遇期。农商银行脱胎于农村,农商银行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农村是农信社发展的根基。这一点在任何发展阶段都不能忘记,农村这块“老根据地”必须牢牢把握在自己的手中。具体来讲就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大农贷力度。《意见》提出“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农商银行不应该做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而应该做优化资金配置的“灌溉器”,要把从农村吸收来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建设上,实现精准投放,精准“滴灌”农村这块沃土,在希望的田野上托起田野的希望。我国农村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要实现乡村振兴,需要金融活水灌溉。农商银行应该担负起自身的历史使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确保农贷资金增长额和增值率稳步提高。二是要贴近国家金融助农政策。支持三农发展大有可为,国家对支持“三农”发展的银行有很多相应的激励措施,农商银行要用足这些政策福利,在支持三农发展中实现双赢。如《意见》提出“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精准奖补措施。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三是要加快培育农村金融人才。《意见》提出“培养更多知农爱农、扎根乡村的人才,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应用到田间地头,畅通各类人才下乡渠道,推动人才下乡。”要做到坚持“农”字定位,加快农村金融发展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一支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年龄结构合理、层级结构清晰、专业结构配套的农村金融人才队伍。农村金融人才要熟悉农业生产,热爱农村,对农民有感情。“党建共创 金融普惠”要让农村金融人才融入农村治理体系中,金融村官要配合好金融扶贫专干,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在金融支农中发现人才、培养和使用人才。

二、做实“惠”字文章,惠及广大农民。《意见》提出“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银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普惠金融是时代的要求,农商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这篇大文章,做普惠金融的领跑者。一是要实行放水养鱼,降低贷款利率,让利于民。现如今农业贷款利率普遍较高,这使得农民转向亲戚朋友临时拆借,而不是向农商银行贷款。要大幅度减费减息,用真正的实惠扩大客户面,降低单户的客户资金成本。由于客户面扩大了,农商银行的总收益反而会增加。二是广泛开展农村信用评级活动,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要建设信用村镇,在信用村内的客户给予利率优惠、简化手续,从而带动更多的农户遵守信用,确保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要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农业信贷金额小,但对于帮助农民致富作用巨大。小额农贷可以学习孟加拉国的小额信用的经验,让农商银行成为穷人的银行。这体现的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只要能够把控好风险关键点和流程关键点,农商银行在帮助农民致富的同时,也一定能够实现自身的发展。

三、做好“新”字规划,适应农业需要。现如今,农业贷款存在抵押物缺少、风险较大、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农商银行要依据《意见》,转变工作思路,主动适应农业发展需要,开发创新信贷和金融产品,以此打开农村金融市场。一是扩大抵押范围。现如今农业贷款最大的难题就是缺少抵押物。《意见》提出“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现如今衡阳市也正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办证试点工作,农商银行要抓住有利契机,提前布局。开展“党建共创 金融普惠”,做实普惠助手,录入客户信息,为今后开展农地抵押贷款奠定基础。二是加强银保担合作。《意见》提出“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继续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农商银行可以加强与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推出“银保贷”,根据保单金额和缴费年限确定贷款额度。三是加强银担合作。《意见》提出“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农商银行可以通过加强与农贷担保公司的合作,根据“风险共担 收益共享”的原则发放“银担贷”。四是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意见》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农商银行要加快提高经营等级,储备金融人才,为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创造条件。五是灵活的信贷周期。因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普遍是春种秋收。《意见》提出“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使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农业贷款要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加大对春耕备耕的支持力度,改变简单的按月或者按季的收息模式,推行在一年内自定义还本还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意见》与农商银行的发展密切相关,农商银行要坚持“农”字定位,做实“惠”字文章,做好“新”字规划,在支持“三农”发展中开创农商银行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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